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憑證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楊織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憑證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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