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59號上訴人即被告三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安芬 (ELIZABETEANFENLEE)、 李雲華 (GRACEWANWAHLEE)因108年訴字第2759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參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