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 賴宏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200│├──┼──────────┼───────┼──┼──┼──┤│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股票│1│120│├──┼──────────┼───────┼──┼──┼──┤│0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132│├──┼──────────┼───────┼──┼──┼──┤│000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股票│1│145│├──┼──────────┼───────┼──┼──┼──┤│0005│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