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48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下午
二時零七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萬玖仟陸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