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鄭念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念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4月2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48,436元未給付,其中48,036元為消費款,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900元│103年4月21日起至│14.85%│無│無││││清償日止││││├─┼─────────┼──────────┼──────┼──────────┼──────┤│2│36,700元│103年4月21日起至│18.85%│無│無││││清償日止││││├─┼─────────┼──────────┼──────┼──────────┼──────┤│3│10,436│103年4月21日起至│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