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7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張羽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羽承於97年7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於99年7月18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25期,每期會錢5,000元),99年7月19日得標;於99年8月5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25期,每期會錢5,000元),99年11月5日得標;於99年12月8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25期,每期會錢3,000元),99年12月8日得標。
(二)依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總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聲請人得於相對日逕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未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1),該筆信用貸款之期數為應繳付剩餘期數-1(詳第十七條);已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詳第十八條);若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務人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聲請人,另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詳第十九條)。
(三)嗣債務人100年3月10日參與前置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08年4月10日屆滿,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豈料,債務人自103年1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有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息及違約金未償,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