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黃金桂 (原名 許黃儷霞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含)以上者,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