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33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敘明聲請人取得票據權利之事實(因非票據權利人不得聲請公示催告,又本件據以聲請之支票為記名式票據票載受款人為「 沈盈君 」,該票據權利須票載受款人以背書及交付方式始得轉讓,故非自票載受款人或其後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曾清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