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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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9號上訴人 林利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智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