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98號原告 梁崇民 被告 賴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元,尚不足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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