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啓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啓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啓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
2年7月,應予更正)及105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於105年7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
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
5年度審易字第2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106年度聲字第7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於105年7月29日送監執行,本院並為受刑人上述各罪之最後裁判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此亦有聲請書後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8年
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0831號函及該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內之記載可稽。故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