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上訴人即原告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蔡季㚬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香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5萬元(計算式:700萬元+700萬元+1,215萬元=2,6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6萬3,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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