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 黃時雍
黃心怡 黃彥熹 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 律師被上訴人 蕭文銘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仁昭
法官劉家祥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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