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36號上訴人 廖若伊
廖家宏 被上訴人 廖晟任
廖林素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中關於「2,145.54」之記載,應更正為「2,148.5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陳春長法官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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