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肇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肇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洪肇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公共危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10.25(聲請書附│101.2.24│││表誤載為101.05.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撤│││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6704號│緩偵字第12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03年度交訴字第158│││││2877號│號│││├────┼─────────┼─────────┼─────────┤││判決日期│102.12.27│103.6.2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03年度交訴字第158│││││2877號│號│││├────┼─────────┼─────────┼─────────┤││判決確定│103.1.20│103.7.16││││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