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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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簡字第16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