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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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佳柔選任辯護人汪哲論律師
陳憲鑑律師被告 李育慈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854號、第7862號、第7969號、第8006號、第8008號、第8129號、第8160號、第11206號、第12435號、第12859號、第13097號、第13200號、113年度偵字第850號、第1649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4號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