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30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被告 連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許瑞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30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被告 連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