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99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顏惠華
朗讀案由原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捌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顏惠華
法 官高俊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