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99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5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簡易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因修理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而支出新臺
幣1萬3,550元,惟修理上開機車所需之零件費用及工資各為若
干?並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