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7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地中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759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0月13日上午9時2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顏惠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顏惠華
法 官高俊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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