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92號原告人乘寺大雅精舍法定代理人 李文達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 張玲真 (即 張林昭嫆 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程 (即張林昭嫆之承受訴訟人)
張譽瀚 (即張林昭嫆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玲真、張凱程、張譽瀚為被告張林昭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張林昭嫆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死亡,張林昭嫆之法定繼承人為張玲真、張凱程、張譽瀚,有戶役政查詢基本資料可證。惟兩造迄今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張玲真、張凱程、張譽瀚為張林昭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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