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 李維仁 律師即 施板治之 遺產管理人被告 施養健
施正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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