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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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奕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奕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奕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丁奕烜犯竊盜、搶奪、詐欺等案件,業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3、6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丁奕烜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附表:受刑人丁奕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2罪)│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8月7日│106年9月16日、│106年8月13日││││106年9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4470號│年度偵字第27247、2766│年度偵字第22439號││││9、278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014號│106年度簡字第1491號│106年度訴字第22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8日│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014號│106年度簡字第149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40號││├────┼───────────┼───────────┼───────────┤││判決確定│106年12月28日│107年3月12日│107年5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172號(已執│107年度執字第4811號│年度執字第9028號│││畢)│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均在106年9月24日│106年9月25日│106年6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32470號│年度偵字第6630號│年度偵字第28556、2912│││││4號、107年度偵字第94│││││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15號│107年度簡字第80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20日│107年7月23日│107年8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15號│107年度簡字第80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42號││├────┼───────────┼───────────┼───────────┤││判決確定│107年6月4日│107年8月20日│107年9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615號│年度執字第14616號│107年度執字第15213號│││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②編號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日│106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8556、2912│年度偵字第1885號││││4號、107年度偵字第94│││││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42號│107年度訴字第8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9日│107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42號│107年度訴字第892號│││├────┼───────────┼───────────┼───────────┤││判決確定│107年9月21日│108年2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107年度執字第15213號│年度執字第3292號││││②編號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