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18號上訴人 周春勇 被上訴人 林全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