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 林金葉 法定代理人 沈芝朵 原告 沈修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士貴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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