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7號原告 徐偉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怡嘉 等1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8、19頁),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計算式:15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9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