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12號原告 黃文安 被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 王鑫基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9年10月12日裁定命其依法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已於109年10月14日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黃國展 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查原告迄至109年11月9日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5、3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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