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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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郭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郭志豪於民國110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10日止累計67,010元正未給付,其中66,676元為本金;33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