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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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1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陳張瑞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陳張瑞真前於民國(下同)92年7月15日,依據與聲請
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7年5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