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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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78號債權人 邱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清山 即富基漁港268餐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清山即富基漁港268餐廳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500元,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命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書並於112年3月29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