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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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3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馬仕棣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馬仕棣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函詢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東縣服務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5月17日出境,迄今未有入境紀錄,並有入出境資料列表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