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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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邱胤凌
邱榮智
謝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邱胤凌於民國97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邱榮智、謝
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99,46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胤凌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9,6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邱榮智、謝秀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附表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9,619元111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1.4%11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