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五0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給付新台幣三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聲請宣告假執行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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