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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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婚字第82號原告 魏汶霖 被告 劉竹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魏汶霖於民國(下同)89年7月20日與被告即印尼國人劉竹枝結婚,被告並已於93年9月8日取得我國國籍。兩造婚後感情原本融洽,惟近兩個月以來被告言行怪異,更於101年3月8日不告而別,原告旋即報警處理。被告迄今仍音訊全無,不知去向,爰依民法第1001條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業據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上配偶欄之登記可證,堪信為真。
三、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前段有明文規定。被告不告而別,無正當理由拒與原告同住一節,業經原告到庭陳述綦詳,且與證人即原告之子 魏榮興 到庭證:「(問:你多久沒有跟你父親住在一起?)應該十多年了。(問:平時會回去看看嗎?)假日的時候有空我就回去看看。(問:兩造關係如何?)平時看起來就很好。(問:你知道被告最近有無跟原告吵架?)因為我最前一次看到是在二月中旬,我有看到被告,還有聊天,聊一下子,後來我就沒有看到被告。(問:你有無知道兩造最近有無吵架?)我不知道,我只知道爸爸最近心情不好。(問:被告現在都沒有回來?)對。(問:你知道被告有把家裡的一些東西帶走嗎?)上次我看到爸爸心情不好,他在房間內整理東西,那是我爸爸室內的東西,那是爸爸個人的隱私,我知道爸爸心情不好,我沒有進去,也沒有進去問。(問:後來你知道嗎?)後來出來時說阿姨把一些東西帶走,爸爸說一些衣服好的被告都帶走。(問:到今天來開庭之前都不知道被告的下落?)對。」等語大致相符(參本院101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不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是原告主張被告無故離家出走,拒絕履行夫妻居義務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本於夫妻關係,爰依首揭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法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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