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12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源被告邱淑蓉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99號),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部分:乙○○係址設嘉義市○○路○○○號「 諸葛亮 KTV」之負責人,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01年3月20日起,在嘉義市○○路○○○號「諸葛亮KTV」內,僱用與其有犯意聯絡之甲○○擔任經理,負責現場管理、調度小姐及帳務管理,並僱用 楊朝越鍾達順 擔任「少爺」工作,負責遞送包廂內之毛巾、冰塊、小菜及通知警察臨檢,而媒介 陳音廷 (綽號「奶瓶」)、 陳筑靖 (綽號「 柚子 」)、 陳瑋婷 (綽號「優優」)及 蔡宜蓓 (綽號「 寶妹 」)(楊朝越、鍾達順、陳音廷、陳筑靖、陳瑋婷、蔡宜蓓均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其所經營之諸葛亮KT
V包廂內與不特定男客為猥褻行為,其方式為男客以每人每次100分鐘新臺幣(下同)2千元代價進入包廂後,再由陳音廷、陳筑靖、陳瑋婷及蔡宜蓓以裸露乳房及下體之方式向客人收取數百元不等之小費。嗣經警101年5月10日晚間9時55分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而查獲上情,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及現金1萬5千元。
二、證據部分:
(一)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證人即「諸葛亮KTV」員工楊朝越、鍾達順、陳音廷、陳筑靖、陳瑋婷及蔡宜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即至「諸葛亮KTV」之客人 簡嘉緯趙圳彬楊家豪張晉緯李霖坤潘國議周玉龍 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現場照片25張。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猥褻罪。又刑法第231條第1項所謂「容留」,係指供給姦淫者之場所而言;而所謂「媒介」,則指居間介紹,使男女因行為人之介紹牽線而能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言,倘媒介後,復進而提供場地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其媒介之低度行為則為容留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002號、94年度台上字第456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2人圖利媒介猥褻之低度行為,為圖利容留猥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本案起訴書固認被告2人係觸犯圖利媒介猥褻罪,然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除被告上開媒介犯行外,另已敘明被告2人提供包廂供女子與男客為猥褻行為,是起訴書關於被告2人所犯罪名之記載容有誤認,附此敘明。另按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1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1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即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以意圖營利為其構成要件要素,其營業牟利,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是行為人基於一個經營之決意,在密接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於行為概念上,應可認包括的一罪,而僅論以一罪。本件被告2人於101年3月20日起至101年5月10日晚間9時5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先後數次圖利容留女子在店內包廂內與男客為猥褻行為,顯係基於1個經營之決意,在密接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上開犯行,為包括1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與案外人楊朝越及鍾達順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1)被告乙○○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另被告甲○○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2)渠等2人無視法令之禁止,竟以媒介、容留他人從事猥褻行為之方式,從中牟取不法利益之手段、目的,及對社會風氣所造成之不良影響;(3)渠等2人行為分擔之程度;(4)犯罪之規模及期間之長短;(5)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甲○○雖未曾因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且捐款5萬元予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嘉義分事務所,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嘉簡卷第10頁),足認其深具悔意,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係被告2人所有,均係供犯本罪之用,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供述明確(見本院訴字卷第18頁),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通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2人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另扣案之1萬5千元款項,被告乙○○供稱為其所有,與上開犯行無關,復查無證據足以證明係因上開犯行所得或與上開犯行有關,爰不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宇安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姓名│├───┼──────────┼────┼─────┤│一│電子產品(無線電)│3支│乙○○│├───┼──────────┼────┼─────┤│二│電子產品(遙控警報發│1個│乙○○│││送器)│││├───┼──────────┼────┼─────┤│三│電子產品(蜂鳴器)│2個│乙○○│├───┼──────────┼────┼─────┤│四│諸葛亮KTV蘋果(APPLE│10張│甲○○│││)名片│││├───┼──────────┼────┼─────┤│五│訂桌客人小姐資料表│10張│乙○○│├───┼──────────┼────┼─────┤│六│小姐到勤表│10張│乙○○│├───┼──────────┼────┼─────┤│七│101年5月10日小姐班表│1張│乙○○│├───┼──────────┼────┼─────┤│八│客戶資料表│1張│乙○○│├───┼──────────┼────┼─────┤│九│經紀簿│1本│乙○○│├───┼──────────┼────┼─────┤│十│現金簿│1本│乙○○│├───┼──────────┼────┼─────┤│十一│總收入簿│1本│乙○○│├───┼──────────┼────┼─────┤│十二│現金營業資料│3張│乙○○│├───┼──────────┼────┼─────┤│十三│4月30日至5月6日經紀│1張│乙○○│││費資料│││├───┼──────────┼────┼─────┤│十四│店內小姐實領金額資料│1本│乙○○│├───┼──────────┼────┼─────┤│十五│電子產品(監視器鏡頭│6個│乙○○│││)│││├───┼──────────┼────┼─────┤│十六│電子產品(監視器錄影│1個│乙○○│││主機)│││├───┼──────────┼────┼─────┤│十七│電子產品(電腦主機)│1個│乙○○│├───┼──────────┼────┼─────┤│十八│電子產品(監視器螢幕│1台│乙○○│││)│││├───┼──────────┼────┼─────┤│十九│電子產品(貴賓室遙控│2個│乙○○│││器)│││├───┼──────────┼────┼─────┤│二十│諸葛亮KTV名片│20張│乙○○│├───┼──────────┼────┼─────┤│二十一│電子產品(遙控警報發│1個│乙○○│││送器)│││├───┼──────────┼────┼─────┤│二十二│電子產品(無線電)│1支│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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