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三○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曹英琪 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金額標的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陸仟玖佰叁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陸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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