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柏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柏銜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柏銜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受刑人前於民國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49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10月(如附件編號1、
2、3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雖經上訴,繼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58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嗣上訴後由臺中高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729號判決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如附件編號4、5所示);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0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年1月(如附件編號6、7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繼經上訴,仍經臺中高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而受刑人上揭等所犯,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為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07號判決,揆諸前揭規定,就本件聲請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自網路下載列印之判決書4份、判決正本2份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3份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均屬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且其係密集、多次觸犯性質相同之罪名,衡以刑法廢除連續犯後,固已無成立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空間,然此部分從整體犯罪非難評價作為定執行刑之基準,較諸各罪間單從刑度數字為加總評價,更接近刑罰規範的目的,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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