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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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酬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高浩洺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陳武平 間給付委任酬勞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萬9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陳報受委辦事務報酬如何計算?受委託事務是否已完成?附件一訴求酬勞明細與委託契約之酬勞約定,似有差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