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宇盛
葉世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3963號、110年度偵字第1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犯罪所得新臺幣九萬四千八百元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宇盛、葉世豐涉嫌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現金新臺幣9萬4,800元,為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依據上開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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