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901號債權人 王少彬 上列債權人王少彬因與債務人 李聰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少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示之附表,以供本院辨案之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聰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聲請狀繕本三件。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