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通閱違規記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50號原告 蕭淑麗 上列原告因通閱違規記點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
(1)本件起訴狀之當事人欄位,固記載被告為新北市立圖書館,卻漏未載明被告機關之代表人;且再觀諸起訴狀之內文,卻又記載「告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究竟被告機關應為何者實有不明。是原告應明確表明被告機關應係何者?並一併記載其代表人之姓名、機關設址(諸如: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代表人為林倩綺【局長】,其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8樓,或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代表人為 唐連成 【館長】,其址設新北市○○區○○路○○號)。
(2)又本件起訴狀內,亦漏未記載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等應記載事項,且未附上原處分書,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補正之。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1)、(2)所示事項,並提出補正後之訴狀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智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