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14號聲請人 吳昇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01500002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01630003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00001668004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X00000000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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