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