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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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志輝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志輝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年
9月1日1時10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街○○○○○○號益民商圈內,以噴辣椒水及徒手毆打等方式傷害告訴人 陳建甫 ,致告訴人受有顏面及上肢多處擦挫傷、牙齒斷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於110年3月2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查,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逸蓉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