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侃諺具保人謝馥竹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馥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吳侃諺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10年1月8日、同年月11日依受刑人之戶籍所在地、居所地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依法收受送達,及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而依法送達,惟均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住所、居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分別因未獲會晤具保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依法收受送達,及因未獲會晤具保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而依法送達,詎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及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代為執行拘提,復經該署核發拘票,均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