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8號聲請人萬年清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家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18,
280元未清償,且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並未依法進行,亦無法知悉其董事為何人,無法定其清算人。此外,訴外人 盧玉惠 擔任相對人之監察人,且為相對人之股東,對相對人有一定程度之熟悉及了解,足以勝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聲請選派盧玉惠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2,818,28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又相對人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99年2月8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9937031900號函廢止登記,有相對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相對人應行清算,惟相對人迄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等節,有本院108年11月21日北院忠民科宜字第1080021764號函在卷可參。是相對人既未經股東會重新選任清算人,其公司章程亦未就選派清算人為特別規定,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縱相對人原登記之董事 倪振鴻胡家彰 經本院判決與相對人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然尚有廢止前相對人董事長 陳文賓 足任相對人之法定清算人,且聲請人並未陳明陳文賓有何不能擔任清算人之事由,難認陳文賓客觀上不能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自無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由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核與首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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