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282號聲請人巨金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4年度除字第32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東鋒金屬工程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94年3月31日│30,450元│DH0000000││││限公司│興分行│││││├──┼─────────┼─────────┼───────────┼─────────┼────────┼──┤│002│ 賴永欽 │陽信商業銀行民生分│94年3月31日│24,460元│AB0000000│││││行│││││├──┼─────────┼─────────┼───────────┼─────────┼────────┼──┤│003│帝任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仁│94年3月31日│44,625元│AN0000000│││││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