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2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37歲民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之規定,未經許可入境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8月間某日犯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之規定,未經許可入境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715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43號、第3003號、96年度蒞字第24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之罪,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減刑後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