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 林慧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負擔債務共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因無法清償上開債務而於95年1月申請債務協商,約定自95年2月10日起,聲請人應於每月10日向最大無擔保之債權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償還13,480元,惟聲請人每月收入僅626元,並於同年0月產下一子使家計負擔加重,因此僅清償幾期協商金額後,所餘款項顯已不足聲請人之最低生活費用,然聲請人於苦撐幾期之後故無力繳納協商款項,不得已只好毀諾。聲請人履行上確實有重大困難之事由,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前原負擔債務共達1,859,527元,並於95年5月5日與安泰銀行(即最大債權銀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下稱協商機制)協商其與各債權銀行間之清償方式,聲請人同意自95年6月起,分120期、利率4%,每月10日清償22,557元,至全部清償為止為約定內容,然聲請人於95年協商成立之後僅計清償2期,嗣因聲請人未依約繳款,並於100年4月經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等情,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萬榮行銷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安泰銀行等債權人之陳報狀附卷可稽,雖與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所述有所出入,但仍應堪信為真實。
(二)聲請人固主張每月收入僅有約626元,惟經本院檢視聲請人與配偶和子女間之存摺(郵局郵政存簿金簿)於97年至100年間有多筆萬元以上之現金存款,且有為數甚多金額均不固定之匯款紀錄,則聲請人是否據實陳報其實際收入狀況,誠有可疑。又聲請人年僅40歲正值壯年,衡諸其工作資歷及身心狀態,同時依聲請人之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聲請人非無工作能力,其上開所謂月入僅626元,有違經驗法則,顯難採信。故聲請人縱無法依原還款條件清償債務,仍應依其實際收入再與各債權銀行擬定合於雙方當事人之還款方式,應難認為僅憑其舉證毀諾之事由即無法對其所積欠之債務為相當之清償。是則聲請人應再透過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個別協商一致性機制,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之方式,依聲請人之還款能力提供協商之債務清償方案為清償行為,始為正辦。
(三)又聲請人主張其兩年內需支出:基本生活費每月6,000元、健保費每月659元、國民年金每月674元(據聲請人所附支出表顯示聲請人僅繳22個月)、子女學費10,000元、水電瓦斯費25,000元、三名子女扶養費216,000元,合計共425,644元。然查聲請人之配偶依其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其配偶每月之收入亦約有34,195元左右,自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又聲請人每月支出之生活費、水電費、小孩學費、子女之生育等生活必要支出,均屬聲請人於95年6月間與債權銀行成立債權協商當時已知悉之情事,而非事後所發生之情事變更,聲請人應於協商之始即為相關規劃以謀求符合自身能力之協商內容,就此而言,實難認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再者,聲請人亦未舉證證明其自協商成立時起至毀諾時,經濟收入有何重大變化,致無法清償前開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亦難認其符合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應有獲取固定收入之工作能力,其配偶復得與之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且聲請人復未舉證證明其於協商成立後,有何經濟狀況重大變更,致在清償期間收入或收益不如預期,或有何發生重大變故,使該清償方案履行困難甚或履行不能之情形。退步言,即使聲請人事後有一時履行不便之情形,亦應經由個別債權銀行協商程序以求適當履債,而非逕行提起更生之聲請。準此,堪認聲請人尚乏協商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存在,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更多裁判書